为加强我院考试(查)管理,明晰监考人员职责,提高考试工作质量,特制定如下工作规范:
一.监考老师必须工作认真、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忠于职守,确保考试(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监考老师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查)时间,开考前十五分钟到院办领取试卷,检查、核对所领试卷是否正确;
三.监考老师进入考试(查)教室后,要求学生关闭手机,将学生同考试(查)无关的书籍、笔记本、电子存储设备等物品统一集中放置;
四.监考老师开考前须对学生座位按一定规律进行随机变换,并要认真核查学生考试(查)证件(学生证、身份证);
五.监考中,监考老师应忠实履行职责,原则上应关闭手机,确因工作需要开机的应将手机调至振动或静音状态,禁止在监考期间接打手机;
六.监考期间监考老师应在教室前后环视整个考场,不得长时间坐在固定位置,不允许相互交谈,不准吸烟,不得从事同监考无关的事项(如阅读书报等);
七.监考老师开考前应提醒考生严格遵守考试(查)纪律,发现学生有舞弊迹象时,应给予口头警告,及时制止舞弊行为发生,如舞弊行为已发生,监考老师应提取舞弊的物证,并做好详细记录,并在舞弊考生试卷上写上“作弊”字样;
八.对于因监考老师监考不作为导致考场大面积舞弊、或出现学生举报考场混乱,应追究监考老师的责任,将视其情节予以相应处理;
九.考试结束,监考老师应将试卷收齐清点后按学号顺序整理后连同监考记录一并交院办公室;
十.本规范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资源环境学院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