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生考勤管理,维护我院教学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池州学院实施办法》《池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池州学院学生考勤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对学生考勤管理制度进行修订。
第一章 出勤要求
第一条学生返校与报到注册规定。学生应当在每学期开学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并报到注册。若因故不能如期到校,应当提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二条学生考勤管理。学生需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所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上课、实验、早晚自习、实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政治学习、形势政策教育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等。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三条节假日学生离校与返校规定。节假日期间,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以确保个人安全和维护学校秩序。辅导员和任课教师需承担起责任,严格把关假前最后一次课及假后第一次课的考勤工作。
第二章 考勤办法
第四条课堂教学考勤工作由班级班长、团支书及学习委员共同负责。
第五条值勤班干需在教学日志中准确记录旷课、请假、迟到及早退的学生名单,并请任课教师签字确认。辅导员应指导班长、团支书及学习委员于每周日之前对本周班级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写在线表格《地理与规划学院学生考勤记录表》,学院将于每周三前利用学院学生工作群公布上周考勤情况。
第六条 其他各种活动由班委会或团支部委员按分工考勤。
第三章 考勤情况的界定
第七条 按规定出勤时间完整地参加学习与活动全过程为全勤。
第八条 学生自上课铃响10分钟内到教室上课或参加活动的,为迟到;学生在规定出勤时间,提前10分钟以内离开的,为早退。否则视为旷课。
第九条 学生在规定出勤时间内无故缺课或不参加活动的,为旷课。以下情况均按旷课处理:(1)事先未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者;(2)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者;(3)超假未办理补假手续者;(4)开学未如期报到且未请假者;(5)在节假日期间擅自提前离校、推迟返校者;(6)不上早晚自习者。
第四章 旷课学时的计算
第十条 授课时间内,学生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算。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军训、劳动、实习等活动每无故缺勤一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政治学习以及规定参加的会议无故缺勤一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早自习无故缺勤1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晚自习无故缺勤1节(晚自习共2节),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三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迟到、早退超出10分钟的,每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归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辅导员应及时报告学院并通知学生家长,在此期间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五章 旷课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累计旷课达到6学时的学生,辅导员应及时进行教育并书面报告学院。
第十六条 对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1)一学期旷课累计15-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2)一学期旷课累计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一学期旷课累计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4)一学期旷课累计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一学期旷课累计50学时(含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又继续旷课者,累计以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到开除学籍。
第六章 请假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因故确需请假者,应事先办理手续,经批准后方为有效。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不得事后补假。对请事假者应严格控制;请病假者应当有校医院等医疗机构证明;因公事请假者,需持有关部门证明,再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条 请销假程序:(1)填写《地理与规划学院学生请假条》;(2)按规定审批权限报批;(3)学生请假获准后,将《地理与规划学院学生请假条》交辅导员留存,并及时告知值勤班干;(4)学生请假期满,应到辅导员处履行销假手续。需延长请假时间者,应当重新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确实不能亲自办理,可委托他人代办。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请假审批权限:(1)请假2天以内者,由班级辅导员批准;(2)请假3天以上(含3天),经辅导员联系家长确认签署意见后,报院副书记备案,由院长批准;(3)在校外进行教学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教师批准;(4)学生在校期间因突发情况需临时请假者可口头向辅导员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应及时告知值勤班干,并在事后1天内补齐请假手续。值勤班干应及时与辅导员核实;(5)所有学生干部无审批权限。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考勤情况作为综合测评、各类优秀评比及申报奖助学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由地理与规划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